經濟部令:修正「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第4點、第5點、第12點規定,自114年8月7日生效

2025/09/22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經企字第11454000720號

修正「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生效。

附修正「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二點

 

部  長 龔明鑫

 

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四、貸款對象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或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營業及票債信正常,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並符合下列申貸資格之一者:

(一)第一類:朝數位轉型、淨零轉型或通路發展,且申請日前最近六個月以內任一個月僱用員工數為三十人以下。

(二)第二類: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以內直接或間接受美國關稅影響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三年同期月平均、一百十三年下半年月平均或一百十四年一月及二月平均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

  前項各款申貸資格,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申貸事業檢具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覈實審認。如資格有爭議時,得由申貸事業洽請相關法人單位協助審認申貸資格並出具資格認定核定表。

五、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符合前點各類申貸事業應於下列申請期間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一)第一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十二、貸款利息減免、申請減免作業程序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每一申貸事業利息減免貸款額度,第一類申貸事業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第二類申貸事業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每筆貸款利息減免期限最長六個月。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貸款期限未達減免期限上限者,依實際貸款期限減免。

 (二)減免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未達減免利率者,依實際核貸利率減免。

 

 (三)申請減免利息作業程序:

 1、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減免利息名冊,向本署申請撥付減免利息。

 2、前目請款資料及資訊傳遞方式等,由本署訂定之。

 (四)由本部就符合第四點規定申貸事業之貸款利息減免進行核對;核對通過後,承貸金融機構以實際核貸利率向申貸事業計收者,利息減免款項經由承貸金融機構轉撥入該事業之金融機構帳戶;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已扣除利息減免利率向申貸事業計收者,利息減免款項匯入承貸金融機構帳戶。

 (五)本貸款利息減免所需經費由本署公務預算、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或相關特別預算等經費支付。其利息減免預算用罄或特別預算未審議通過,由本署公告提前停止受理申請利息減免貸款案件,本部得減撥、調整或停撥減免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