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第3點規定,自114年8月1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勞動發管字第1140512119A號
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第三點
部 長 洪申翰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依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者,比率或數額基準如下:
(一)製造工作: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二)營造工作: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僱用勞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