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修正「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自115年1月1日生效

2025/07/23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勞職衛3字第1141300445號

修正「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署  長 林毓堂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修正規定

一、目的: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雇主辦理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透過補助中小企業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規定,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並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其依本規則規定應僱用或特約健康服務人員,且勞工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每年申請資格審查當月之前一至二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以下者。但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含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間: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作業期間:

(一)補助資格申請:補助期間除附表一所定申請作業期間外,均得申請。

(二)補助經費申請:作業期間如附表一;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五、補助基準:

(一)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之事業單位委託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特約機構(以下簡稱特約機構),指派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或僱用專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者,補助比例依附表二規定。

(二)前款特約或僱用方式之補助,事業單位單次僅限擇一提出申請。同一年度不同月份分別以特約或僱用方式配置健康服務人員者,依附表二特約機構派員年度補助金額上限規定。但先以僱用方式配置人員且補助金額逾該規定者,同一年度後續特約金額不予補助。

(三)補助事業單位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含相關人員),以每日上、下午各一場次為限。但在偏遠地區及離島之事業單位,不在此限。至所稱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四)依第一款以特約方式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補助之費用包含交通、餐飲等其他費用。

2、臨場服務之時間未符本規則規定。

3、事業單位委託之特約機構於前一年度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動檢查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之查核。

六、申請方式及程序:

(一)事業單位應依本規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完成其僱用或特約之健康服務人員之備查作業;未符合備查時限規定之場次,不予補助。

(二)線上資格申請:事業單位每年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本署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助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文件資料電子檔:

1、資格審查申請表(格式一)。

2、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可見其行業別)。

3、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證明。

4、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繳費證明書。

5、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

(三)線上經費申請:事業單位俟補助系統通知資格審查通過後,於補助款申請作業期間,至補助系統上傳下列文件資料電子檔,提出經費申請: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二)。

2、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格式三);僱用專職人員者,應另提送勞工健康服務計畫與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之佐證。

3、支用證明:請依下列辦理方式檢附證明文件,其開立日期最遲不得逾該次申請作業期間:

(1)委託特約機構:特約機構開立之各項支用單據。

(2)僱用專職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證明,及薪資匯款證明或領據。

4、契約書:事業單位委託服務之契約書,其內容應載明雙方單位之全銜、負責人姓名、地址、電話、服務起訖期間、服務內容與費用及簽約年月日等,並加蓋雙方單位及負責人印鑑,且不得以三方(含以上)契約方式辦理。

5、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七、審查作業:

(一)補助資格審查:就事業單位是否符合第二點所定資格予以審查,並於審查完成後,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查結果。

(二)補助經費審查:

1、就僱用或特約健康服務人員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七條所定資格,與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內容及欄位是否均已填寫予以審查,並依第五點所定項目及額度核定補助經費,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核定之補助金額。

2、申請資料缺漏、錯誤或未符規定者,不予補助。經審查須提供佐證資料者,事業單位應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含)完成資料上傳,未於期限內提供者,不予補助。

八、核銷作業:

(一)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臨場健康服務條件補助清冊」(格式四),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二)申請補助案,由專業機構依補助系統收件順序受理。惟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九、受補助事業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本計畫係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由相關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辦理;並得由本署、專業機構或本署委託計畫單位派員實地查核,事業單位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二)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且不得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並應自主檢核,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者,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網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四)受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受補助事業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十、扣減補助、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補助規定:

(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得視情節輕重追繳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同時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1、事業單位或其委託之特約機構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或計畫單位查核者。

2、經查證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等情事屬實者。

3、未依規定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二)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申請案件酌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1、服務內容與本規則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事項或事業單位作業危害因子無關者。

2、經查核服務內容需改善,經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附表及格式(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