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7條之1、第11條條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勞動發特字第1130518406A號
修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一條。
附修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一條
部 長 洪申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刪除)
第七條之一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之期間,自雇主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年滿六十三歲之日起算。
第 十一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