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預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2項及第1項附表1、附表2、附表5修正草案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環部空字第1131049774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2項及第1項附表1、附表2、附表5。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大氣環境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聯絡人:呂環境技術師。
(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5。
(五)傳真:(02)2381-0642。
(六)電子郵件:chiaju.huang@moenv.gov.tw。
部 長 彭啟明
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二項及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