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自113年8月3日生效

2024/08/07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060號

主  旨: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並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3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5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

(一)外國人資格: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具下列資格之一:

1、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2、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二)雇主條件:本標準第4條所定工作類別之雇主。

二、申請文件:如附表。

三、申請程序:

(一)由雇主檢附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二)僑外生經本部依本標準第5條之1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由本部核發聘僱許可。

四、聘僱許可核發原則:

(一)本部依據申請案之受理日期依序審核,符合資格之申請案,核發聘僱許可。

(二)申請案有文件不齊待補正之情形者,須於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三)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

五、受理單位及地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郵寄或親送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

六、本部113年7月11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595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應備申請文件一覽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