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台內消字第1131601723號
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除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七條之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
附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部 長 林右昌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請參見PDF)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