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條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勞動條2字第1130147857號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附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57/ch08/type1/gov82/num34/images/A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