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第21條之3、第21條之4條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勞動福3字第1150153506號
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
附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
部 長 洪申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之二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或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依前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其提繳作業、程序、手續與請領、計算方式、收益分配及相關事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之三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退休規定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後,結算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前項合意結算應以書面為之;其內容包括結算之工作年資、金額、結算日及相關事項,並由勞工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結算退休金之書面資料,雇主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第一項合意結算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其計算退休金基數之平均工資,以工作年資之結算日為事由發生之日。
勞雇雙方依第一項規定,合意結算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其結算之退休金,應全數直接自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工依前項規定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之方式,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之四 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者,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繼續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其合計前已結算退休金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但勞雇雙方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繼續工作之工作年資所生之退休金,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得依前項規定逐年合意結算,並應依前條第五項規定,全數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逐年合意結算工作年資之採計,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2026-07-15 勞動部公告修正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重點
為強化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以下簡稱純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勞動部依據行政院院會通過的《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已於115年7月15日修正發布,讓符合資格的勞工能更彈性規劃退休生活,也為未來多一份安心準備。
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第21條之3、第21條之4,重點包含:
一、純舊制勞工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透過自身儲蓄,累積退休金。
二、純舊制勞工於自願提繳退休金後,並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要件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另為保障勞工實際退休後之生活所需,結算之退休金應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三、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繼續工作所生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計給退休金。勞雇雙方亦得逐年合意結算繼續工作年資所生退休金,並於結算後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動部強調,本次《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係增加純舊制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之選擇,並未改變純舊制勞工之身分,因此,雇主不須為純舊制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但若還有勞退舊制勞工年資未結清或結算完畢,仍須依照勞退舊制規定,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
另外,提前結存退休金之勞工,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因此,勞雇雙方當下若係結算未滿45個基數者,勞工繼續工作所生工作年資,雇主仍應於實際終止契約時,給付尚未結算基數的退休金,或再經由勞雇雙方合意,逐年結算存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舉例說明如下:
一、勞工年齡55歲,工作年資25年,累積40個退休金基數,合意結算日之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提前結算的退休金金額為200萬元(40基數 5萬元),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二、若勞工結算後繼續工作5年,因繼續工作會再累積5個基數的退休金,若勞工60歲實際退休時之平均工資為6萬元時,則雇主仍應給付30萬元(5基數 6萬元)退休金。
三、或是勞雇雙方合意結算40個退休金基數後,勞工繼續工作,勞雇雙方亦可再逐年合意結算因工作年資所生基數的退休金,例如:勞工繼續工作1年,勞雇雙方再合意結算1個基數的退休金,但結算的退休金必須直接存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自115年7月15日發布,並自115年7月17日起生效,為使勞雇雙方得以進一步瞭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的內容,將陸續舉辦法令說明宣導會,相關表單、常見問答、流程說明等,也將陸續置放於「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專區,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諮詢專線195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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