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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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產永字第11500561810號

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


 

署  長 邱求慧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依本要點申請引進移工者,需符合下列要件:

(一)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不包含曾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且聘有移工,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得由勞動部核准聘僱移工之業者。

(二)從事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附表五所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公司或農民團體,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案件經本署認定後,不得申請變更。

    前項所稱農民團體,限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指農會、漁會及農業合作社。

 

三、本要點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者應於前項所定期間將申請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送件至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四號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並以交郵日之郵戳認定申請日期。

 

九、經審查會議審查符合資格者之核配移工人數計算標準,及申請移工總名額逾二千一百五十六名時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核配移工人數計算標準:依據申請者所屬特定工廠登記之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至一百十五年五月間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乘以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附表六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核配比率。

(二)申請移工總名額逾二千一百五十六名時,將依據下列要件優先核配予符合資格者:

1、提出申請時一併聲明移工居住地點未居住於特定登記工廠內。

2、申請日前二年內,工作場所未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職業災害。

3、申請日前二年內,未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處罰。

    數申請者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優先分配資格,以各申請者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算之移工人數數額先予核配。但符合優先分配資格之核配總人數逾移工可分配名額時,應按申請者核配移工人數,乘以移工可分配名額之比率,取其整數值核配;如有餘額,依計算結果之小數位由高至低依序分配。小數位相同時,以申請者勞工保險平均人數較高者優先核配。

    前項移工可分配名額之比率,以可分配移工總名額除以各申請者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算核配移工人數之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