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訂定「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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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經能字第11558001660號

主  旨:訂定「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如附件。

 

部  長 龔明鑫

 

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能源用戶,指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之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團體,但不包括下列用戶:

(一)國軍部隊用戶。

(二)車道及隧道用電用戶。

(三)專供軌道車輛牽引用電用戶。

(四)港埠裝卸作業用電用戶。

(五)廣播電臺用電用戶。

(六)專供營繕工程施工用電用戶。

(七)臨時用電用戶。

(八)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之新設用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該能源使用說明書之日起算五年內者。

(九)適用公用售電業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之用戶。

(十)取得ISO/CNS 50001證書,且每年提供有效證書供主管機關查驗之用戶。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用戶。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節能診斷報告:指能源用戶就其使用能源場域範圍之節能診斷文件,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節能計畫:指能源用戶依節能診斷報告所載之節能改善措施執行規劃,其中回收年限小於十年之措施均應納入,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節能改善措施:指能源用戶對其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及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採取能源效率提升、維護保養或更換為高效率設備或零組件等改善作為。

(四)回收年限:指節能改善措施之投資金額,除以其預估每年節省能源費用所得之年數。

三、能源用戶應洽符合資格之法人、學校、機構或執業技師辦理節能診斷並完成節能診斷報告,其辦理週期以十年至少一次為原則。

    前項符合資格之法人、學校、機構或執業技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下列條件之一之法人:

1、僱有一名以上具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或化學工程技師證書全職員工,及二名以上具超過五年廠務、製程、機電或節能改善經驗且取得能源管理人員訓練合格證書或高級電氣技術人員資格全職員工者,其中至少一名應取得能源管理人員訓練合格證書。

2、僱有五名以上具超過五年廠務、製程、機電或節能改善經驗且取得能源管理人員訓練合格證書或高級電氣技術人員資格全職員工者,其中至少三名應取得能源管理人員訓練合格證書。

3、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提供用戶節能減碳輔導服務者。

(二)學校或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提供用戶節能減碳輔導服務者。

(三)執業技師:領有科別為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或化學工程之技師執業執照,且節能診斷報告提報日期於該執照有效期間內者。

    能源用戶應依據第一項節能診斷報告擬訂節能計畫。

四、能源用戶應於各期指定期限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節能診斷報告及提報年度起五年內預計執行之節能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之。

    前項指定期限第一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後續各期指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於指定期限後新增納管之能源用戶,應於該納管年度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第一項節能診斷報告及節能計畫。

    第一項節能計畫執行情形,應併同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公告之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能源查核制度申報表辦理;節能計畫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第二點附件(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