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第4點、第7點、第8點規定,自115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勞職安4字第1151400106號
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
署 長 林毓堂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補助新購之合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如附件。
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二)。
(三)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四)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證明。但自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五)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六)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七)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情事,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四)。
(十一)其他本署審核認定需提供之資料。
前項第五款所定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內。但分期付款者得以最後一期尾款支用單據為日期認定,購置金額得為各期支用單據之總額;如具前項第十款情事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法規主管機關可處以一定金額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五),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六)、成果報告表(附表七)、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本署通知辦理審核作業前彙整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