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勞職授字第1150250439A號
修正「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洪申翰
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或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以下併稱職災報告書)經核定後,應填列附表格式資訊,傳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置之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並公布之。
四、本部建置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瀏覽,並公布重大職業災害資訊(如附表):
(一)事業單位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地址。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或景觀等工程,得不予公布地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原事業單位行業別(無原事業單位者,以承攬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包或分包之事業單位行業別載述)。
(七)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八)職災報告書(去識別化)。
(九)停工日期(經通知停工者)。
(十)復工日期(經通知復工者)。
營繕工程除揭露前項各款之資訊外,並得公布下列資訊: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場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業主名稱。
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