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0條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勞動發管字第1140521334A號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第一項)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類別,以一次為限。(第二項)」其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本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除前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十五日內,向本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一○五○九七五六一號令,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