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訂定「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自即日生效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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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

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環部氣字第1159100119號

訂定「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


 

部  長 彭啟明


 

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碳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認定碳費徵收對象(以下簡稱事業)屬高碳洩漏風險者之審核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

(一)屬附表一所列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別之事業。

(二)於徵收年度,碳費費額占所屬法人營業毛利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所屬法人於徵收年度營業毛利為負值之事業。

(三)生產之主要產品,經財政部公告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之事業。

(四)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五年間,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之事業。

三、屬前點第一款附表一之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符合附表一所列行業別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部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四、屬第二點第二款之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部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事業所屬法人於徵收年度之營業毛利相關資料。

(四)碳洩漏風險評估之說明(附表二)。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五、屬第二點第三款之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部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主要生產產品經財政部公告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碳洩漏風險評估之說明(附表二)。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六、屬第二點第四款之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部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碳洩漏風險評估之說明(附表二)。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七、事業應於繳費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三點至前點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但因天然災害、疫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事業之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前提送申請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展延,經本部同意後據以調整申請期限。

  事業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且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經本部核定者,第三點第二款、第四點第二款、第五點第二款及前點第二款之文件,得以自主減量計畫之申請函代之,並應於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前提送本部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本部審查認定高碳洩漏風險者之資格,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並於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

  本部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審查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九、本部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其認定函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依第二點各款規定申請之類別。

(二)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

(三)排放量調整係數之適用期間。

(四)其他事項。

  屬第二點第二款之高碳洩漏風險者,其認定函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另應載明如事業未於繳費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併同碳費申報作業,向本部提交經會計師簽核之前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資料或提交之資料經核算未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資格條件者,本部得廢止該認定函。

十、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高碳洩漏風險之認定函: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已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經本部撤銷、廢止。

(三)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以自主減量計畫之申請函申請者,未能依限提供經本部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因停業、歇業或解散等原因未能繼續執行自主減量計畫。

(五)因行業別、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

(六)已不符第二點之資格條件。

  經本部依前點第二項或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定函者,本部應令事業於九十日內繳清其應繳納之碳費,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附表(請參見PDF